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2601执10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
负责人:吴某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雷山县。
被执行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总经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与黄某某、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某某、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0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4500.99元及计算至2017年8月24日的利息9336.35元,被执行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黔26**执104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位于凯里市房屋(建筑面积:120.56平方米)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前述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龙殿(身份证号:5226281993********)以638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位于凯里市房屋(建筑面积:120.56平方米)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龙殿(身份证号:5226281993********)所有。该房屋的相应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龙殿时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佘 坤
审判员 潘政旭
审判员 粟周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顺钰
书记员张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