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1032号
原告:王金彪,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于明明,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刘如富,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上东国际**13A。
主要
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星火路****iv>
主要
负责人:张旭东,经理。 原告王金彪与被告于明明、刘如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王金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金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金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金彪自行负担。
审判员 许勇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