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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2826号

马志波与蒿志毫、苗新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志波;蒿志毫;苗新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1民初2826号

原告:马志波,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蒿志毫,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苗新歌,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马志波诉被告蒿志毫、苗新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4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苏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何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