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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5009号

河南淘艺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阜新市细河区琴韵钢琴艺术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淘艺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阜新市细河区琴韵钢琴艺术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民终5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淘艺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春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迪,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市细河区琴韵钢琴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李莉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磊,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淘艺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艺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新市细河区琴韵钢琴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琴韵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淘艺宝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将本案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

一、程序严重错误,应当追加学生家长为本案第三人。本案涉及的学费是学生家长交纳给淘艺宝公司的,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学费返还给学生家长还是淘艺宝公司。

二、琴韵学校依据协议从淘艺宝公司处取得的学费应当返还给淘艺宝公司。琴韵学校没有办学资质和相关证照,却通过淘艺宝公司赚取学生学费属于欺诈行为。琴韵学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琴韵学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其诉请应予驳回。琴韵学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学生家长和琴韵学校是真实的合同关系,淘艺宝公司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进行服务,所以淘艺宝公司理应返还琴韵学校从学生家长处收取的学费。一审法院也不应该追加学生家长为本案第三人,学生家长与本案合同纠纷没有实质上的关系,也不是本案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琴韵学校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琴韵学校、淘艺宝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2、判令淘艺宝公司返还琴韵学校学费50530元;3、判令淘艺宝公司返还琴韵学校平台入驻费10000元;4、琴韵学校的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由淘艺宝公司负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30日,琴韵学校、淘艺宝公司签订《“淘艺宝”平台学校入驻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琴韵学校在“淘艺宝”平台上发布钢琴专业课程,平台在一公里内不签相同的专业;平合入驻费每年为1万元;通过平台报名的学生,学费按照4次(3个月)返还给学校,每次返25%;入驻后,琴韵学校可在平台发布培训课程及价格,淘艺宝公司给予通过平台报名的客户返券比例为学费的100%,所得返券可在平台店铺购物使用。同日,琴韵学校向淘艺宝公司交纳平台入驻费1万元。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23日,淘艺宝公司先后发出《淘艺宝良性发展方案》及《公告》各一份,通知在“淘艺宝”平台入驻的学校,因公司资金困难,平台将收取缴纳学费的10%作为手续费,平台返券暂时停用,已经收取的学费暂时停止提现;2017年11月起,“淘艺宝”平台店铺物品均需要3倍返券方能使用等一系列相关通知。2017年12月13日开始,琴韵学校多次在“淘艺宝”平台提取学费遭到拒绝。平台资金管理页面显示“课程售出总额111030元”,琴韵学校、淘艺宝公司当庭均认可琴韵学校通过平台提现学费共计60500元,未提现金额为50530元。原审法院认为,关于琴韵学校主张的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问题。琴韵学校、淘艺宝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淘艺宝”平台学校入驻协议》,鉴于该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至2018年6月29日已自然终止,琴韵学校起诉解除已无必要。关于淘艺宝公司是否向琴韵学校返还学费的问题。双方协议约定,通过“淘艺宝”平台报名的学生,学费由平台直接返还给学校。琴韵学校、淘艺宝公司当庭对课程售出总额及琴韵学校的提现总额均无异议,故对未提现的50530元学费,淘艺宝公司应直接返还给琴韵学校。关于琴韵学校主张淘艺宝公司返还其平台使用费的问题。经庭审查明,琴韵学校、淘艺宝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入驻协议,琴韵学校于2017年12月13日提现被拒绝,后淘艺宝公司发布《淘艺宝良性发展方案》及《公告》,明确表示因其资金困难停止学费提现及商城返券的使用,证明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因琴韵学校自签订协议之日已开始使用该平台进行招生活动,至琴韵学校提现被拒绝后,琴韵学校已无法在该平台正常使用提现功能,后续的平台入驻费,淘艺宝公司应当退还琴韵学校,故该院酌定淘艺宝公司应当退还琴韵学校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的平台入驻费5500元。关于琴韵学校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因琴韵学校仅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未提交相应交费凭证,故琴韵学校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河南淘艺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阜新市细河区琴韵钢琴艺术培训学校学费50530元及平台入驻费5500元,以上共计56030元;

二、驳回阜新市细河区琴韵钢琴艺术培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阜新市细河区琴韵钢琴艺术培训学校负担82元,由河南淘艺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2元。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淘艺宝公司与琴韵学校之间具有合同关系,淘艺宝公司上诉称琴韵学校具有欺诈行为,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合同中明确约定,学生学费由淘艺宝公司直接返还给琴韵学校。且淘艺宝公司对琴韵学校未提现金额亦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判令淘艺宝公司返还剩余款项并未不妥。淘艺宝公司上诉称应追加学生家长为第三人,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淘艺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53元,由河南淘艺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陈贵斌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匡云蕾

书记员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