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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5民初1130号之一

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与柳州五顺工业有限公司、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市五顺汽车配件厂;柳州五顺工业有限公司;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5民初1130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沙塘镇杨柳村沙子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1987758126。

法定代表人:谢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中,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五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工业区沙浦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559414394R。

法定代表人:周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沙塘村(财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975262X4。

法定代表人:周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柳州市五顺汽车配件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静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715127494A。

法定代表人:周国红,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庆,该公司员工。 原告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五顺工业有限公司、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五顺汽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631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658.5元,本院退回原告35658.5元。

审 判 员 沈桐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茜

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