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5民初1130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沙塘镇杨柳村沙子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1987758126。
法定代表人:谢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中,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五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工业区沙浦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559414394R。
法定代表人:周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沙塘村(财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975262X4。
法定代表人:周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柳州市五顺汽车配件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静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715127494A。
法定代表人:周国红,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庆,该公司员工。 原告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五顺工业有限公司、柳州市五顺汽车模具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五顺汽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631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回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658.5元,本院退回原告35658.5元。
审 判 员 沈桐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茜
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