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3执1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
负责人:曾坚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洪城大市场华勇服饰行(个体工商户),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机构代码证:L3810522-2。经营者:郭根凤,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货场村江南自然村。
被执行人:郭根凤,女,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国英布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楼****代码证:L2691889-1。经营者:王国英,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东漪苑****。
被执行人:王国英,女,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div>
被执行人:吴志勇,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div>
被执行人:陈弟丽,女,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div>
被执行人:李志辉,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div>
被执行人:江西汇财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316国道旁用代码:91360124094732658H。
法定代表人:王国英。本院立案执行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申请执行南昌洪城大市场华勇服饰行(个体工商户)、郭根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国英布行(个体工商户)、王国英、吴志勇、陈弟丽、李志辉、江西汇财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103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南昌洪城大市场华勇服饰行(个体工商户)、郭根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国英布行(个体工商户)、王国英、吴志勇、陈弟丽、李志辉、江西汇财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洪城大市场华勇服饰行(个体工商户)、郭根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国英布行(个体工商户)、王国英、吴志勇、陈弟丽、李志辉、江西汇财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阶段,本院以(2019)赣0103执177号案件首次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英名下车牌为赣A×××**的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国英名下车牌为赣A×××**的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志清
审判员 吴胜辉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江西)
书记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