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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9民初4614号

杜永志与梅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8-1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永志;梅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109民初4614号

原告:杜永志,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开,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杜永志与被告梅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永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永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6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个月利息24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1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75000元,被告拿到现金后2018年1月11日给原告打下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请刘律师找被告催要,被告2018年10月8日通过律师归还5000元,2018年11月3日通过律师归还3000元,2018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承若2019年春节前归还22000元,2019年5月1日前归还30000元,剩余15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果到期不能还清,按2分利息计息。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在2019年3月12日通过律师归还5000元,剩余62000元至今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被告梅开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杜永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1、借条;2、微信记录、还款记录,证明向被告要钱;3、还款协议;4、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1日,被告梅开向原告杜永志借款7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于2018年10月8日、11月3日分两次偿还原告8000元。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剩余67000元分期偿还,2019年春节前归还22000元,2019年5月1日前还3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到期不能还清,按2分利息计息。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在2019年3月12日偿还原告5000元,剩余6200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杜永志的陈述并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杜永志与被告梅开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梅开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杜永志借款。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清,按2分利息计息,故利息应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永志借款本金62000元。

二、被告梅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杜永志62000元借款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梅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继红

审判员 乔 毅

审判员 阳 妮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