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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执1115号

包国荣申请执行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国荣;巴特尔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终 结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包国荣,男性,1972年1月28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申请执行人巴特尔,男性,1980年5月15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21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包国荣申请执行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包国荣与被执行人巴特尔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521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19)内0521执111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巴特尔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广 权

审判员 温 禄 伟

审判员 王特日格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