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响水乡。被执行人罗美艳,女,汉族,株洲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被执行人彭仲湘,曾用名彭建伟,男,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罗美艳、彭仲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将该案指令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刘 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严 瑾附件:本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