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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4执388号

王建军与罗美艳、彭仲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军;罗美艳;彭仲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响水乡。被执行人罗美艳,女,汉族,株洲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被执行人彭仲湘,曾用名彭建伟,男,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罗美艳、彭仲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将该案指令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刘 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严 瑾附件:本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