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223执723号
申请人:于海祥,男性,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包长江,男性,1979年3月18日生,蒙古族,住扎赉特旗;高双德,男性,1977年9月10日生,蒙古族,住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祥与被执行人包长江、高双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海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2223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军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孟祥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