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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3执723号

于海祥与被执行人包长江、高双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海祥;包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223执723号

申请人:于海祥,男性,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包长江,男性,1979年3月18日生,蒙古族,住扎赉特旗;高双德,男性,1977年9月10日生,蒙古族,住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祥与被执行人包长江、高双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海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2223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军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孟祥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