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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刑更572号

祝永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祝永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刑更572号 罪犯祝永程,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4)开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2017年06月30日减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9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潍北监狱称,罪犯祝永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永程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祝永程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祝永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永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迟文文

审判员 李传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