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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3执777号

陆宝会与潘长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宝会;潘长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3执777号

申请人:陆宝会,女性,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被执行人:潘长富,男性,1972年12月5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宝会与被执行人潘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2223执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志鑫 二O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