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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02民初80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韩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韩岩;贾文;邓春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02民初80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

法定代表人:裴海峰,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温洪波,系职员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进行质证、辩论等特别授权。

被告:韩岩,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生,现住洮**。

被告:贾文,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生,现住洮**。

被告:邓春峰,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生,现住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诉被告韩岩、贾文、邓春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仍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被告属于不明确,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