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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7214号

王海云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云;北京艾尔鸿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721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云,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北京艾尔鸿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春刚,经理。王海云与北京艾尔鸿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8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云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艾尔鸿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款共计28690.00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统查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等账户,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28690.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来喜

审判员  蔡丰利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胥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