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4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铅山县新安矿区供电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新安东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1616631K。
法定代表人:叶善民,该所经理。被执行人付忠民,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高中文化,私营业主,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赣1124执248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忠民在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6820016300763694-000000账号、62×××98-000000账号;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忠民在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15×××14账号、15×××31账号、15×××92账号;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忠民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支行6236682080000031600-156-1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南京西路支行4367421216904357896-156-1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申请执行人铅山县新安供电所与被执行人付忠民于2019年3月19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铅山县新安供电所于同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忠民以上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忠民在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6820016300763694-000000账号、62×××98-000000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忠民在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15×××14账号、15×××31账号、15×××92账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忠民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支行6236682080000031600-156-1账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忠民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南京西路支行4367421216904357896-156-1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祝正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祖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