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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4执248号之一

铅山县新安矿区供电所、付忠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8-05
所属地区
江西省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铅山县新安矿区供电所;付忠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4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铅山县新安矿区供电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新安东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1616631K。

法定代表人:叶善民,该所经理。被执行人付忠民,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高中文化,私营业主,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赣1124执248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忠民在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6820016300763694-000000账号、62×××98-000000账号;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忠民在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15×××14账号、15×××31账号、15×××92账号;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忠民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支行6236682080000031600-156-1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南京西路支行4367421216904357896-156-1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申请执行人铅山县新安供电所与被执行人付忠民于2019年3月19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铅山县新安供电所于同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忠民以上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忠民在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6820016300763694-000000账号、62×××98-000000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忠民在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15×××14账号、15×××31账号、15×××92账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忠民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支行6236682080000031600-156-1账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忠民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南京西路支行4367421216904357896-156-1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祝正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祖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