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稿: 审核: 签发: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22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霍阿拉坦苏和,男,1976年12年4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址科右中旗布敦化牧场八一三队**。被执行人吴大喜,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现住址科右中旗杜尔基镇杜锡恩格热嘎查**/strong>本院立案执行霍阿拉坦苏和申请吴大喜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阿拉坦苏和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26日被执行人吴大喜给付申请人霍阿拉坦苏和4000.00元,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