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0802执19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金域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XXXXXXXXXXXXXXX。负责人姜海浪,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真,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东。
法定代表人:朱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姜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真、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284.49元,已产生利息及罚息43899.93元,以及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以9.825%计算的利息。2、依法对姜真、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等予以查封扣押;3、负担诉讼费1080元、执行费101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不动产、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姜真名下有少许存款、小轿车一辆、及抵押房产。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姜真名下的陕KXXXXX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查封;4、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姜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对于被执行人姜真名下的房产系预抵押房屋,不具备评估拍卖的条件,故现暂时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对于被执行人姜真名下的房产系预抵押房屋,不具备评估拍卖的条件,故现暂时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于被执行人姜真名下少许存款亦不要求划拨,待存够一定金额后再一并予以划拨;对于被执行人姜真名下的陕KXXXXX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伦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郑 硕二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 淇 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