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民终1257号

卢方江与徐州徐建工程机械营销有限公司、谢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方江;徐州徐建工程机械营销有限公司;谢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终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方江,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培亮,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徐建工程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锦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谢奎,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上诉人卢方江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徐建工程机械营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方江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方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方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卢方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佩建

审判员  史善军

审判员  秦国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牛金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