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终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方江,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培亮,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徐建工程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锦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谢奎,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上诉人卢方江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徐建工程机械营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方江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方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方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卢方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佩建
审判员 史善军
审判员 秦国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牛金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