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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222执1454号

那日苏与刘志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那日苏;刘志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2222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那日苏,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银行职工,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志库,男,1978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那日苏申请执行刘志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执3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