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2222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那日苏,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银行职工,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志库,男,1978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那日苏申请执行刘志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执3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