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521执2844号
申请执行人:安灵芝,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
申请执行人:陈铁山,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安灵芝申请执行陈铁山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3318.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陈铁山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铁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安灵芝约谈,其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陈铁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内0521执28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广权
审判员 温禄伟
审判员 高成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航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