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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4916号之一

舒孝简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舒孝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4916号之一 被执行人舒孝简,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 被执行人舒孝简刑事罚金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舒孝简应缴纳罚金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舒孝简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经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舒孝简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舒孝简名下有车牌号为湘E×××××五菱牌汽车。(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舒孝简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舒孝简名下车牌号为湘E×××××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逾期自动解封,因无法确定车辆准确位置,未能实际扣押。(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舒孝简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49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添荣

审判员  张翼飞

审判员  莫妙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