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702执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3团个体经营者,住该团。
被执行人:新疆宇成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兵07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宇成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案款62590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执行费8659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0702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平
审判员 宋 海 军
审判员 王 国 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