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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4执231号

蓬莱市新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会圣、隋思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会圣;隋思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鲁0684执231号 王会圣、隋思洋: 你/你单位与蓬莱市新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蓬莱市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营业部的帐户支付人民币620227.76元。 (2)按判决书确定的方式承担利息,并自给付期满起至付清之日按日0.0175%承担迟延履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8602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蓬莱市人民法院 账号:6228400267037926260 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三十一日 (院印)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