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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执9095号之一

陈云波、张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0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云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9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波,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张传,男,1998年3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 **波与张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81民初45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波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张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波人民币2500元,并支付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张传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 鉴于被执行人张传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传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传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1执90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德忠

审 判 员 蒋勤雷

审 判 员 张曙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郑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