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2510号 公诉机关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独任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牟方珍,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 辩护人刘冬博,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羁押时间 2019年3月31日 羁押地点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起诉号 东二区检刑诉〔2019〕2498号 指控罪名 容留卖淫罪 量刑建议 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作案时间较短、获利较少、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 被告人牟方珍于2019年3月10日开始,在其承租的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一巷37号二楼202房内多次容留失足妇女杨某敏、周某花卖淫,并从中获利约5000元。同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该房内抓获牟方珍。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其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 一、被告人牟方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追缴被告人牟方珍的违法所得5000元。 三、随案移送的100元、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政 二Ο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袁卫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