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罗跃云,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王晓良,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华艺日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法定代表人林泽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跃云与被执行人北京华艺日升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05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北京华艺日升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罗跃云支付运费52700元及利息(以527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鉴定费六千四百五十元、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华艺日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七十三元,由罗跃云负担四千四百六十九元(已交纳二十五元,剩余四千四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华艺日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二百零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罗跃云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9年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未能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2个,并划拨其名下银行存款12100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华艺日升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罗跃云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北京华艺日升装饰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罗跃云发现北京华艺日升装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北京华艺日升装饰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忠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王 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小华
书记员 王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