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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2667号

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与临沂金赛商贸有限公司、姜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临沂金赛商贸有限公司;姜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667号

原告: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科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RLHG8K。

法定代表人:周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然鹏,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龙,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赛商贸有限公司,住,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三路与通达路交汇金坛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A3CBJ7R0T。

法定代表人:杨德山。

被告:姜雷,男,成年,汉族,住临沂,住临沂市兰山区iv>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金赛商贸有限公司、姜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霄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