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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执388号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尚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尚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法定代表人周连华,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康尚元,女,1962年1月8日生,汉族,娄底市人,住,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尚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湘132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康尚元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康尚元名下不动产及公积金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公积金。本案执行情况及查控结果已于2019年3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康尚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康尚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松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博

书记员李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