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李中平,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张尚峰,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颍州区,身份证码:341223198510161711。本院在执行李中平与被告张尚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5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尚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中平工资款81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张尚峰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中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财产举证通知书。2、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27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尚峰名下股份、证劵、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15日,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尚峰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张尚峰没有不动产信息登记。4、因被执行人张尚峰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限制其高消费。5、2019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张尚峰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联网发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天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