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8执659号

赵玉西、魏庆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1-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玉西;魏庆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西,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魏庆明,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西与被执行人魏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8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玉西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庆明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中州大道西、滨河路北8号楼1单元6层601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巴艳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桓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