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13民初632号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宏辉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粑粑坳。经营者:侯祖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
被告:张光忠。
被告:张其茂。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宏辉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张光忠、张其茂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宏辉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涉案《架料租赁合同》加盖了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且被告张光忠、张其茂认可该公章真实性,因此向我院申请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时,因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故请求我院将该案件移送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合同确有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周转材料凭证上显示的承租单位亦为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事实查清确需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对原告申请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同时,由于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贵州世纪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受理案号:(2019)黔0322破5号],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冰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左德兴
书 记 员 许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