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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02行审51号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与朱玉梅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朱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802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岑,白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 被执行人朱玉梅,女,农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白洮政房征补[2018]JK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朱玉梅现无确定的地址,无法通知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审判员  丁跃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