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802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岑,白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 被执行人朱玉梅,女,农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白洮政房征补[2018]JK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朱玉梅现无确定的地址,无法通知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审判员 丁跃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