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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执382号之一

沈可立、马亚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沈可立;马亚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可立,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马亚辉,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沈可立与马亚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特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马亚辉于2018年9月15日前偿还沈可立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裁定书生效后,因马亚辉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沈可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财产举证通知书。2、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27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马亚辉名下股份、证劵、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询反馈信息回复,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2月2日,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亚辉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马亚辉名下有位于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北路5#综合楼116室(证号:(2003006850)的房产。4、2019年3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亚辉名下位于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北路5#综合楼116室(证号:(2003006850)的房产,该查封系轮侯查封且已设定抵押权。5、因被执行人马亚辉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限制其高消费。6、2019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马亚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联网发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天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