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25刑初9号公诉机关盐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永召,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系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现住山东省海阳市。2017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被逮捕。同年4月9日被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腾博,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2017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被逮捕,同年8月31日被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金堂,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人。2017年12月3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8日被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8]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犯诈骗罪、被告人高金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高金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马永召伙同被告人黄腾博以维修管模的名义,将盐山天桩建材有限公司价值89675元的九套待修管模骗出,后将该管模以41300元的价格卖予张某2处,被告人高金堂在明知该款系马永召等人盗窃公司管模所得的情况下,而收受马永召10000元。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高金堂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蒋某1、李某1、李某2、王某1、张某2、张某3、王某2、刘某的证言、张某2提供的过磅单及银行现金取款单、盐价认【2018】8号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辨认笔录及照片、2017年12月22日盐山县天桩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信、身份信息详情、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谅解书、无违反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金堂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高金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告人高金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金堂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单处或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永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罪名均无意见,无任何辩解理由,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黄腾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罪名均无意见,无任何辩解理由,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高金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罪名均无意见,无任何辩解理由,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马永召伙同被告人黄腾博以维修管模的名义,将盐山天桩建材有限公司价值89675元的九套待修管模骗出,后将该管模以41300元的价格卖予张某2处,被告人高金堂在明知该款系马永召等人盗窃公司管模所得的情况下,而收受马永召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马永召的供述:其、小黄、蒋某1提前商议,方便的时候,拉废管模卖了,挣钱分了。2017年11月20日左右,中午十二点多,其和蒋某1说小黄找到车了,蒋某1说不用管了。然后装车,其告诉小黄要是有人问起来就说往唐山分公司拉,后来其们把这些管模卖到了小黄门市对面收废品的,卖了41000元,其一万元,高金堂一万元,蒋某1一万三千元,小黄八千元左右。2、被告人黄腾博的供述:今年七月份其在天桩公司干活认识的老马,老马在天桩公司负责铲车、上料,2017年11月13日中午老马某1打电话让其找一个收废铁的,到那之后老马说货在车间最东头了,其带着收废铁的老板张某2看的货,老马与他谈的价格。到了11月19日上午八点多老马某1打电话说让其找张某2去拉废铁去,到了中午其跟张某2说让他去拉货,张某2安排一个司机开着半挂车去的,一共装了九根,装完之后其就跟着大车一块到了张某2那,老马自己开车去的,拉去的货物一共20多吨,一共买了四万一千三百元,钱是张某2的儿子张某3从南环农行取出的现金,然后其将钱给了老马,到公司老马某1六千元,其就开车回家了。3、被告人高金堂的供述:其是天桩公司的副总,马永召盗窃的公司的模具,给其通过微信转过去一万元,大概是11月18日或19日的晚上8、9点钟,因为其与马永召关系不错就没有揭发其。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在2017年11月18日,其厂子三个工人蒋某2、马某2、高金堂从其厂子拉走了九套管模,这三个工人对外说是拉到唐山去维修,结果唐山那边也没有见到,后来在2017年11月24日左右,蒋某2告诉唐山厂子厂长李某1说,那些模具他们卖了,蒋某1和李某1说他分了一万元,李某1又把他的情况告诉了其。5、证人蒋某1的证言:其在天桩公司是管理模具的,2017年11月20日左右,马永召给其打电话说有车调管模,司机找不到其,让其安排一下,其就给成品库班长打了一个电话,让其安排一下给装车。一共九根管模,具体什么型号其不知道,其需要回去查一下,到了当天下午5点,在车间南边马永召住的房,给了其一万元现金。他说:“管模卖了,给你一万”,其才知道管模被卖了,其当时收下钱,后来给李某1了,李某1是唐山公司成产部经理,并告诉了他这件事。6、证人李某1的证言:蒋某1对其说马永召给其一万元,他说是买模具的钱,蒋某1说不愿意参与,就将现金给其了,详细情况其不清楚,就是马永召等人卖模具的事。7、证人李某2的证言:应该是在2017年11月20日左右,其上班的废品收购站去了两个人,说是要卖点废管,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就让其跟着去把废管拉回去。其开着车就跟着进了两位卖主的厂子,其进入厂子后,又出来两个人就给其车装管子,后来装完管子其就开车走了。8、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是天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马永召不是其公司的员工,但是他承包了其公司转载机,负责给其公司上料,平时也负责给其公司洒水。9、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7年11月19日上午8点多,吴庄村的黄腾腾找其问废铁多少钱一吨,其说一千六一吨,他说管模厂很多废铁。然后他就走了,就跟厂子商量价格去了,到了10点多钟的时候黄腾腾就到其这里跟其说厂子可以卖,然后还让其赶紧给司机打电话去装。其给司机李长虹打电话说了之后司机中午吃完饭才来,司机就开着半挂车去了,下午三点多司机开着拉着废铁回来了。当时跟着黄腾腾一块来过泵的还有另外一名男子,他开着一辆白色吉普车过去的,这些东西有26吨,一共是四万一千三百元,钱是其儿子去银行取得现金给的他们。10、证人张某3的证言:2017年11月19日下午其在盐山南关农行取了四万以前三百元给的黄腾腾。11、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7年下半年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上午8点左右,车间经理蒋某1找的其,当面和其说要拉走一批管模去维修,其问他装什么样的,他说400或500的都行,告诉其装完后让司机签字,当时司机已经来了,其问司机能装多少,司机说能装30吨左右,其就让成品库吊车司机刘某和司机装了400厘米和500厘米直径管模30多吨,装完车后期就找司机签字,之后其就把车间的数目给了车间经理蒋某1。12、证人刘某的证言:其是盐山天桩公司的吊车司机,公司丢管模的事,其没有印象。13、张某2提供的过磅单及银行现金取款单:在案佐证。14、盐价认【2018】8号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标的于2017年11月18日的价格为人民币捌万玖仟陆佰柒拾伍元。15、辨认笔录及照片:张某3、李某2对黄腾博的辨认、黄腾博对马永召的辨认,均辨认成功。16、2017年12月22日盐山县天桩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高金堂、蒋某1为盐山县天桩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负责生产。马永召、黄腾博不是盐山县天桩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没有劳动关系。17、户籍证明信:被告人黄腾博、高金堂的身份、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18、身份信息详情:被告人马永召的身份、年龄、家庭住址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基本情况。19、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本案的侦破过程、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及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高金堂被抓获到案的情况。20、谅解书:马永召的家人与盐山县天桩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该公司表示谅解马永召的行为,不在追究马永召的任何责任。高金堂在盐山县天桩建材有限公司一贯表现良好,且将赃款退还其公司,其公司不再追究他的任何责任,对高金堂的行为表示谅解。黄腾博家人非常重视与盐山县天桩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其公司了解到黄腾博父亲病故,且有两个孩子,主要靠种植业和务工,该公司认为其悔罪表现良好,对黄腾博的行为表示谅解。21、无违反犯罪记录证明:黄腾博,经查询截止2018年1月3日在盐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辖区内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上述各证均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足以证实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犯诈骗罪、被告人高金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事实属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腾博向本院交纳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马永召向本院交纳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高金堂向本院退交违法所得一万元,交纳罚金一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高金堂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高金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高金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马永召、黄腾博、高金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公诉机关量刑情节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永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被告人黄腾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被告人高金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高金堂退交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杨静
审判员 范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