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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24民初116号

杨宝与刘志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宝;刘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市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24民初116号

原告:杨宝,男,1975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霞,女,1978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被告:刘志华,女,197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原告杨宝与被告刘志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

原告杨宝于2020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宝撤回对刘志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杨宝负担。

审判员  刘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