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24民初116号
原告:杨宝,男,1975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霞,女,1978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被告:刘志华,女,197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
原告杨宝与被告刘志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
原告杨宝于2020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宝撤回对刘志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杨宝负担。
审判员 刘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