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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民初624号

利辛县华航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利辛县华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民初624号

原告:利辛县华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双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06636032。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东方名城小区南大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48916609F。

法定代表人:孙玉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辛县华航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利辛县华航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辛县华航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利辛县华航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利辛县华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