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776号
原告:蔡玉霞,女,1976年7月13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久春,男,1968年1月11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应仁杰,男,1988年1月12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霞与被告江久春、应仁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玉霞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霞撤回对被告江久春、应仁杰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蔡玉霞负担。
审判员 马立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