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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2民初776号

776蔡玉霞与江久春、应仁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玉霞;江久春;应仁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776号

原告:蔡玉霞,女,1976年7月13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久春,男,1968年1月11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应仁杰,男,1988年1月12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霞与被告江久春、应仁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玉霞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霞撤回对被告江久春、应仁杰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蔡玉霞负担。

审判员  马立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