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执3749号 申请执行人张爽月,女,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申请执行人王宽,男,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被执行人吴奇训,男,住浙江省桐庐县。 本院在执行张爽月;王宽申请执行吴奇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吴奇训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85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奇训名下银行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毛伟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