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185执3749号

张爽月、王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爽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执3749号 申请执行人张爽月,女,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申请执行人王宽,男,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被执行人吴奇训,男,住浙江省桐庐县。 本院在执行张爽月;王宽申请执行吴奇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吴奇训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85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奇训名下银行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毛伟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