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强,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太原市。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因不适宜羁押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平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晋07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刘强对高某2谎称有能力为他人解决“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全民所有制工人”的工作,高某2信以为真,于2012年12月向被害人张某1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收取人民币26万元(以下未提及币种均为人民币),要为被害人张某1之子陈某2解决“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全民所有制工人”工作,高某2截留11万元后转给被告人刘强15万元。2013年4、5月份,被告人刘强对高某2谎称有能力给他人解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分公司”工作,高某2信以为真,高某2向被害人张某1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收取23万元,要为被害人张某1之女侯某解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分公司”工作,并在截留5万元后转给被告人刘强18万元让解决此事。因找工作的事迟迟没有结果,经张某1多次催促高某2,高某2于2013年12月左右介绍被告人刘强与被害人张某1见面,告知张某1为孩子找工作一事是被告人刘强在操办。2015年8月,刘强又以能将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全民所有制工人指标转办事业编制为由骗取张某19万元。期间,张某1多次找到刘强及高某2催办此事,刘强使用伪造的《2015年山西省司法系统入职通知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分公司员工报到通知书》和让高某2带张某1去山西移动公司核实未果等手段继续欺骗张某1。2016年9月18日,被害人张某1发现被骗后报案,2016年月10月12日被告人刘强被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6年10月30日,高某2通过转账退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2万元;2017年1月,被告人刘强归案后退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46万元。张某1对被告人刘强的行为予以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我因被高某2、刘强两人骗了58万元来报案。2012年8月左右的一天,我朋友孔某说起她表弟高某2找关系要把她大学毕业的外甥女安排到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工作,结果人家那边不要女的,我听了之后就问孔某能不能把我二儿子陈某2安排到监狱管理局上班,孔某答应了我,2012年12月底经孔某介绍我和高某2见了面,我问高某2办监狱管理局工作是怎么个程序,高某2说能给我儿子办成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的全民所有制工人,办这个工作得花26万元,先把钱给了他,他去操作,工作办成之后再提供我儿子的毕业证及档案这些东西。之后我和高某2就定下了这个事情,我还向高某2要了银行卡号,过了几天我就给高某2打过去26万,高某2收到钱之后说是2013年3月份左右就能办了,让我等消息的。到了2013年4月份的时候孔某的丈夫小吕给我打电话说:高某2和他说山西省移动公司有个招工的名额了,你女儿是不是要找工作?之后我就和高某2电话联系问他情况,高某2对我说移动公司这个名额是要本科毕业生了,得花25万元。可我女儿侯某是专科生。高某2说本科毕业证这个事他想办法解决,他能给我女儿办下北京联合大学的本科毕业证,说好之后我就让他操作的办这个事情,当时我手头没那么多钱,就和高某2说的先给他打23万元,剩下的2万元等办成之后再给他,这样我就给高某2打了23万元。给了钱之后我就一直等消息的,期间我还经常给高某2打电话催这事情。到2013年11月份高某2通知让陈某2去学校领两张《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我儿子领上之后让学校盖了章给了高某2,之后高某2盖上了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的章,然后上面写的是同意录用陈某2为全民所有制工人,一份高某2那留着,一份让给了学校。高某2办了这个之后就让我回家等消息的,可是一直没有消息,我就老打电话催他。到了2013年12月份的时候高某2介绍我和一个叫刘强的人认识了,说是我儿子的工作是刘强直接操办了,我女儿的工作的事刘强也参与来。之后我就在家等他俩的消息。期间我也多次打电话催他俩,可是他俩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是让我继续等他们的消息。2014年初的时候高某2还让把我儿子的档案提出来给他,我儿子把他的档案从太原市人才市场提出来给了高某2。到了2014年10月12号高某2通过微信发过一张关于我女儿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表》,上面填写的我女儿的基本信息、北京联合大学的章,上面还有用人单位的回执,写的是同意接收我女儿到山西省移动公司工作,还盖的移动公司的章。可也是没通知我女儿多会去上班,之后我就一直等他俩的消息。到了2015年8月份的时候,刘强给我打电话说是我儿子的《入职通知书》下来了,让我们去太原看一下,我和大儿子陈某1去太原见了高某2和刘强,见了陈某2的《入职通知书》,当时他俩就是让我看了一下那个通知书,也没给我们,然后就让我们回去等消息,等了没几天高某2给我打电话说:刘强对他说花9万块钱能给我儿子转成监狱管理局的事业编制,问我办不办,我答应办之后就于2015年8月19号和陈某1、陈某2去太原见了高某2和刘强,当场就给了他俩9万块钱,到了10月5号的时候刘强给我打电话说陈某2的事业编制《入职通知书》下来了,让我们去太原见他,我和陈某1在太原见了高某2和刘强,他俩让我们看了一下那份通知书,然后让我们回去等消息就对了。可是一直也没有消息,到了2016年5月份高某2通知让我女儿去山西省移动公司报到,我和女儿去了太原见了高某2,然后高某2带我俩去了移动公司的办公楼13层,高某2当时打了个电话,从办公区里出来个年轻人,那个年轻人对高某2说他们领导因为酒驾被拘留了,我女儿上班的事情办不成了,让我们回家等的,之后我们就回了平遥等消息的。等了半个来月还没让我女儿去上班,我就给高某2打电话说如果办不了就把钱退给我吧,高某2答应给我退钱,可是到现在(2016年9月18日)也没有给我退钱,说是移动公司那边没有给他退钱了。2016年6月份的时候刘强给我打电话说是陈某2的《报到证》下来了,让我们去太原取,我和陈某2去太原见了刘强,刘强给了我们一份报到证,还让我们先去体检,说是很快就能安排上班了。结果一直等到现在我儿子和女儿也没有上了班,钱也没有退给我们。高某2有40来岁,太原人,在太原重机上班。刘强有30多岁,是太原人,当时刘强告我说他在北京司法部工作,是负责给监狱的犯人讲心理学的讲师,可是我自己查了一下他原来是在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上班,后来不知道去了哪上班。2012年12月26日分两次转过去钱给高某2,第一次20万,第二次6万。23万元是2013年5月10日我在平遥上西门农业银行的柜台上给高某2打过去的。那个9万元是当面给了刘强的,当时刘强给我写了借条,见证人是高某2。高某2的银行账号是62×××10,26万和23万都是打到这个账上的。陈某2是刘强负责办理的,侯某的是高某2的一个朋友办的,具体高某2找的谁办我也不清楚,不过刘强也参与来。当时他俩说肯定能给办了,可是从2012年到2016年9月18日也没有给办了工作,就在今天(2016年9月28日)刘强还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退那个23万了。不清楚刘强和高某2为什么没有办理了陈某2和侯某的工作。自开始办这个事情,他俩就说能办了,可是我儿子和女儿就是上不了班,期间我一直打电话催他俩,他俩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让我们等消息的。高某2和刘强向我们提供的《入职通知书》,当时他俩就是让我看了一下那几份通知书和协议,不给我们原件,不过我当时都拍照了,就是有一份陈某2的报到证是给的我们原件,这些东西我都可以提供。我去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核实过,他们提供的关于陈某2的《入职通知书》都是假的。山西省移动公司那我没有去核实,因为我对高某2说不办了,让他退钱,可是到现在也没有退给我钱。2013年12月份见刘强之前从没有与刘强通过话,2013年12月份高某2介绍我认识下刘强后,我才在我手机上存了刘强的手机号。2016年10月30日高某2给我的银行卡上打过12万元,但没有说什么钱,电话里和我商量,看我能不能打一张收条,收条的日期写到我在公安局报案前,我没有同意。我们和高某2去见移动公司那个年青人时,能看出高某2和这个年青人不熟悉,我们从移动公司大楼下到车某后,高某2给刘强打过电话,并询问刘强移动公司办事的人出事了,我从太原回到平遥后,又亲自给刘强打电话,问他为什么办不了事情,刘强说移动公司办事的人因酒驾被拘留了,等拘留完出来再办吧。我通过高某2的嫂子孔某认识了高某2,通过高某2认识了刘强。我给了高某2给我的子女找工作的钱后,跟孔某说过先少给人家点,提醒过高某2不要将钱全部给了办事的人,让他把钱扣下一部分,具体留多少我没有说过,等办完了把剩余的钱给了人家,但我一直不知道高某2是否留下了钱。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我妈张某1让我和她去一下太原,我开上车拉着我妈往太原走,在路上我妈说去给太原的高某2送些平遥牛肉和我弟弟陈某2的个人资料,说高某2给我弟弟找工作了,这我才知道我妈通过这个人给我弟弟找工作一事。在太原市太重附近芙蓉酒楼见到了高某2,我妈将5斤平遥牛肉和陈某2的个人资料给了高某2,并让高某2尽快给我弟弟安排工作,高某2让我妈放心,他会尽心去办理的,还答应给陈某2安排的是山西监狱管理局的全民制工人,事后我们就回到平遥等消息。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我妈妈让我和陈某2去太原领一下《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在学校盖了学校的公章后,在迎泽大街长风西见到高某2,陈某2将《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给了高某2,2013年12月左右,陈某2的事情高某2一直没有办成,我也不知道我妈怎么认识了一个叫刘强的太原人,我妈让我开车去太原找刘强,说是高某2给陈某2找工作就是通过叫刘强的男子。去了太原在五一路上见到刘强,我妈问陈某2工作的事现在怎么样了,刘强说等着就可以了。我妈又问我妹妹在中国移动山西分公司上班的事,刘强说他也认识给我妹妹办事这个朋友,你放心吧,我协助给办,这次我才知道我妈还给我妹妹侯某也找工作了。这次没有见高某2,事后我两回到平遥一直等消息。2015年8月的时候,我听我妈说陈某2的《入职通知书》下来了,我和我妈妈就去太原见到刘强和高某2,刘强让我们看了一下陈某2的《入职通知书》,我妈要拿上《入职通知书》,刘强说不行,他还要办理其他手续了,我就拍了张照片仔细一看《入职通知书》上面盖的是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人事专用章,录用性质为全民制工人编制,现在这张照片丢失了。我妈再次提到侯某工作的事,刘强和高某2说在办理中,完事后我妈说我弟弟工作放心了,我两个就回家等候消息。过了几天,我妈和我说,陈某2的工作性质再花9万元就能变成事业编制,让我和她还有陈某2去太原见高某2和刘强,在一个上岛咖啡厅见到高某2和刘强,我妈就给刘强9万元的现金,然后让刘强给打了张借条,高某2是见证人,并且在借条上签了字。刘强还和我妈说侯某的工作也快差不多了,回家等消息就可以了。10月份的一天我和我妈在太原上岛咖啡厅见到了高某2和刘强,他俩给我们提供了我弟弟事业编制《入职通知书》,上面还是盖的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人事专用章,录用性质事业编制,刘强让我拍一张照片,并没有给我们原件。还是让我们回家等。2016年5月的一天我妈和我说拉上我妹妹去中国移动公司山西分公司报到去,到了太原市移动公司楼下见到了高某2,高某2带着我们三个人去太原市移动公司13层,不知道高某2给谁打了个电话,一会从办公室出来一个年轻人,我们不认识,这个年轻人和高某2说他们领导因酒驾被拘留,我妹妹的事今天办不成了,高某2和我们说等办事领导出来以后再办吧,让我们回家等消息。这次我们回到平遥后我妈妈觉得不对,几年了我弟弟和我妹妹的工作一直没有办成,是不是被骗了,后来通过关系才知道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根本没有招录过陈某2,中国移动公司山西分公司也没有招录过侯某。2016年8月的时候我和我妈说不如报警吧,我妈说还想再等等,所以前几天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刚开始不知道我妈因为我弟弟、妹妹找工作被高某2、刘强骗了多少,报了案以后,我妈才和我说一共被骗了58万元。我不清楚我妈是分几次将钱给了高某2和刘强的,我只知道给了刘强9万元现金,剩余的钱怎么给的我不清楚。这几天听我妈说剩余的钱打到高某2的银行卡上。我妈有这两个人的联系方式。高某2自己介绍说他在太原重机工作了。刘强自己介绍说他在北京司部门工作。3、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我妈张某1通过高某2给我办理山西省移动公司的工作。高某2在太原重机公司工作。2013年的时候,我刚从大学毕业在太原打工,有一次我妈问我想不想上班,有个山西省移动工作上班的指标,我说想去了,我妈就说他通过高某2花钱给我办这个工作了,接着高某2让我提供毕业证和身份证等资料,我记得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把毕业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在太原给了高某2。之后我就没管这个事了,一直也没有安排我上了班。2016年7月我妈和我说高某2通知让我拿上户口本和身份证、体检证明去找他,我就拿着这些东西在太原市移动公司楼下等高某2,我等了半个小时不见人,结果高某2给我打电话说办工作的那个人不在,让我回去等的,最多再等两、三天就能办了,这样我就回了家,过了半个来月,高某2通知我妈说我的工作能办了,第二天我和我妈、我哥陈某1就去太原见了高某2,高履强带我们上了太原市移动公司13层的办公楼,当时楼道里的玻璃门锁了,我们就在门口等的,等了大约半个来小时,从里面出来个30岁的男的,高某2介绍说那个男的是移动公司总经理的秘书,那个男的对我们说:咱们这个事情不好让太多人知道,下楼去说吧,我们下了办公楼,下楼之后我和家人在车某等的,高某2和那个男的在外边说了几句话就走了,那个男的走了之后高某2对我们说移动公司管人事的经理昨天酒驾让抓了,这事情今天办不成了,等过段时间再办吧,肯定能办了,办不了把钱退给我们,让我们相信他,没办法我们只好回家了。不清楚高某2是否有能力给我办理山西省移动公司的工作,他说是能办了。刚开始我们也不知道他带我们去的那是太原市移动公司,后来我们才打听到那是太原市移动公司,所以才觉的高某2是骗我们的钱了。不清楚高某2为我办理工作收取了多少钱,是我妈出的钱。高某23年了没有为我办理了山西省移动公司的工作,总是说能办了让我等的,一直没有办了,还说办不了给我们退钱,钱也没退回来。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我妈张某1让高某2和刘强给我找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的工作,给我姐侯某找山西移动公司的工作。2012年的冬天,我还在山西大学商务学院上学,我妈给我打电话说找人要给我安排工作,我妈让我等着。2013年开学后我妈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就业推荐表,成绩单等相关手续,因为我是2013年7月份毕业,这些材料就会给学生,我将这些材料准备好后,我妈让我将这些材料给了高某2,我问我妈要上高某2的手机号后联系了高某2,并打车将准备好的材料给高某2送过去。事后我回学校一直等消息。可是毕业了好长时间一直没有消息,我平时也只能催一下我妈。我妈说是等着吧。2013年9月份,我妈跟我说,让去学校重拿一份三方协议书,我拿上协议书后我妈直接联系的高某2,在太原见面后就将三方协议书给了高某2,我和我妈就回到了平遥一直等消息,中间我姐侯某还给高某2捎过我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复印件。2014年初高某2又让我将我的档案从山西省人才市场提出来给了他。2015年8月份的一天,我妈说我的《入职通知书》下来了让我去太原看一下,我和我哥陈某1、我妈三个人去了太原找到高某2,高某2约我们在太原市五一路的咖啡店见的面,当时高某2相跟的刘强,他们两个都在,当时一直是刘强和我们交流,说全面所有制工人编制已经办好了,现在有个事业编了,问我妈办不办,我妈想了想说办,问刘强多少钱,刘强说9万元,我妈说回去准备钱。过了没几天,我、我哥、我妈相跟上去太原五一路上的咖啡店,再次见到了高某2和刘强,并将9万元给了刘强,刘强给我妈写了一张借条,刘强让我们回去等消息,可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安排下工作。在这中间我们也见过几次面,见面我妈都催问他俩给我们办的事情怎么样了,可他俩总是让等着。刚开始我不知道我妈为我找工作花了多少钱,这几天我才知道我妈因为我和我姐找工作,被高某2和刘强骗了50多万元。我妈手机上存着高某2和刘强的联系方式。我没有见过“入职通知书”原件,在我妈手机上见过照片。我妈让高某2和刘强给我姐侯某找中国移动山西移动公司的工作,具体怎么样我不清楚。我没有去山西监狱管理局报到过。找高某2和刘强他俩老是让我等着。5、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我和张某1是朋友关系,高某2是我表弟,刘强是通过高某2认识的。高某2在太原重机上班,好像是司机,我听说刘强是在北京司法系统了,具体在哪里工作,我没有核实过。高某2之前一直接触领导,交际较广。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高某2和我说他能给孩子们找工作,如果有朋友的孩子要找工作的话可以找他,因为我和张某1的关系比较好,而且他的儿子正好上大学,就把张某1介绍给了高某2,让见了面双方达成协议就各自回了家。过了几天后,高某2说张某1为儿子办工作的钱26万元打过来了。2013年5月份的时候,高某2说中国移动公司山西分公司有个名额了,问我是否有需要安排的人了。我想张某1还有个女儿也要找工作,我就问张某1是否需要给他女儿找一份中国移动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工作,张某1说可以,过了几天我也不知道高某2和张某1是怎么联系的,张某1因为女儿工作的事情又给高某2打了23万元,他们之间具体怎么操作的我不知道。我平时也在一直联系高某2,问他给张某1的事情办了没有,高某2的回答一直是在办理中,到现在我都觉得对不起张某1,张某1出于对我的信任才让他们给办理的。刘强是我们跟高某2吃饭的时候认识下的,我没有和刘强直接接触过,张某1给我打电话说又给了刘强9万元办理他儿子的事情,我不知道为什么给刘强9万元。孔某是我老婆,与张某1是特别好的朋友,现在因为得了白血病不能见人。我不与刘强联系。高某2人缘还不错,给领导开车,人际关系应该不错,至于刘强的为人我不清楚。高某2给张某1的儿子找的是山西监狱管理局的工作,给张某1的女儿找的是中国移动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工作。6、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左右,我朋友刘强说能帮我在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找下工作,问我是否有合适的人选,我就将这事和我表哥吕某的老婆孔某说了。经孔某介绍张某1儿子陈某2想去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工作,让我给张某1介绍一下刘强。2012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在平遥县孔某家中见到张某1,我将刘强和我说的去监狱局的工作程序、多少钱告诉了张某1,是监狱管理局全民所有制工人身份,需要26万元。聊完没有几天,张某1就将26万元打到了我的农业银行卡上,我将刘强的联系方式告诉了张某1,他们之间怎么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2013年4月份左右,我表哥吕某告诉我,张某1想给他女儿也给找个合适的工作。我就联系刘强,大约过了有一个月的时间,刘强给我打电话,说移动公司有个名额了,去移动公司得大学本科学历,得花25万元。我将刘强的话告诉张某1,张某1说可以,但是她手里只有23万元。过了几天,张某1又将23万元打到我的农业银行卡上。我收到款后,将共计49万元分两次给刘强打了33万元,第一次15万元,第二次18万元,剩余的16万元还在我的银行卡内,我留下的16万元是张某1让我先扣下来,等刘强办完事再给刘强。这个情况在我手机里有与张某1的谈话录音。中间张某1问过我好几回办工作的事情,我说我问一下刘强。2013年10月份左右,我还在太原安排的张某1与刘强见了面,这是他们第一次见面,他们在一起聊了聊关于给孩子办理工作的事情,最后刘强让张某1回家等消息。2013年11月份左右,刘强和我说你联系一下张某1,让她儿子去学校领几份《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协议书》,我说张某1是否知道此事,刘强说他已经和张某1联系了,我就和张某1联系了,张某1说她安排她儿子去办理了。2014年刚过年的时候,刘强让我联系张某1要她儿子的档案了,我就联系张某1,张某1的二儿子陈某2将在太原他的学校档案给了我,我转交给刘强。期间,我也一直催刘强,让刘强给张某1办的快一点,如果办不了的情况下,最好把钱退出来,刘强说了一句他直接和张某1联系了,让我不用管了,可是张某1过上一段时间就催我问我办理的怎么样了,我也没办法,只能等。我记得是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刘强通过微信给我发过一张《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推荐表》是关于张某1她女儿的图片,我也没有在意,张某1打电话问我是否收到刘强发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推荐表》,我说收到了,张某1说她前几天也收到了,但是现在找不到了,让我给她重发一下,我就通过微信给发过去了。直到2015年8月份的一天,我也不知道刘强和张某1怎么商量的,说还得给刘强9万元了,让我过去做个见证,于是张某1和他大儿子去了太原见到了刘强和我,当着我的面将9万元给了刘强,并让刘强打了个条,我作为见证人也在条上面签了字。我也一直等刘强的消息,一直到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刘强给我打电话让我联系张某1,让张某1和她女儿去太原市五一广场的移动公司见给侯某安排工作的人,我和张某1见面后,我、张某1,张某1她女儿、大儿子四个人去了移动公司,刘强不在,我记不得是几层了,接待的人是一个年龄30岁出头的男人,中等身材,高个子,和我们说今天这事办不了,承办人因故不在,我们四个人相跟的出了移动公司,在车某我用手机给刘强打电话,并开了免提,问刘强怎么回事,刘强说承办人酒驾被抓了,以后再说吧。一直到张某1在平遥县公安局报了案,张某1报案后我一直联系催刘强,如果办不了就退钱,张某1可是在平遥县公安局报案了,刘强说他马上退钱。到现在,我银行卡里的16万元我已经全部退还给张某1,其中的12万元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打到了张某1的卡内,另外的4万元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刘强,让刘强转交给张某1了。我与刘强商量退钱时,我还和刘强说你给张某1发的那些《通知书》什么的是不是假的,刘强说他和张某1联系来,不管真假,他一定会退钱的。刘强是司法系统的子弟,他父亲在司法系统了,刘强是警校毕业。7、被告人刘强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24日我主动归案,积极退还张某1经济损失。2012年年底,高某2问我给他亲戚张某1家儿子陈某2安排一个合适的工作,我对高某2说你可以让对方考虑一下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工人的工作。我当时想的这个工作我能找朋友想办法办一下,实在不行让我父亲想想办法。高某2联系之后,张某1同意办这个工作,然后我告高某2办这个工作得15万元的费用,之后高某2把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给了我,然后我就开始找朋友办这件事情,当时我问了好几个朋友看能不能办成,那些人都是说问一问看能不能办成,让我等的,就这样给陈某2办工作的事情就一直拖得,拖到现在也没有办成。期间高某2让我给张某1的女儿安排个正式工作,当时太原市移动公司就招人了,我想能不能找找关系给张某1的女儿安排到移动公司工作,这样我向张某1要了18万元办移动公司的工作,也是到现在也没有办成。我没有能力直接安排这些地方的工作,我也是通过朋友帮忙,前些年我通过朋友介绍的办过这些地方的工作,但是后来这些地方的招工制度严格了,得等机会才能办了,这样一直就等机会的。我是觉得能给张某1办了,才收取了张某1的费用,后来形势不好,办不成了,我想的是等机会给张某1办吧,期间我也对张某1说过,不行的话我就把钱退给她,不用办了,可是张某1说如果能办了的话她愿意等的。所收取的费用我没有退还给张某1,我手头也没有那么多钱退。高某2也收了张某1的钱。我知道张某1报警之后和高某2没商量好怎么退钱。办张某1儿子的工作收了15万元,办张某1女儿的工作收了18万元,是张某1转给高某2,高某2通过工行转到我卡上,卡号记不清了,那张卡我丢了,一共是收了33万元,收的钱我在我卡上存着了,让办工作的时候用,有时候也挪用一下,用完之后就补上了。另外我还向张某1借了9万元,这9万元我是向张某1借的,我还给张某1写了借条,因为当时手头紧,就向张某1借了,当时我和张某1说的是如果能把陈某2安排成事业编最好,我尽量试一试。我不清楚高某2向张某1收取了多少钱。印象中2013年年底,我和张某1第一次在太原见面的前几天,张某1给我打过一次电话,她说是高某2让打的,我们两个聊了聊关于张某1和她孩子的事情,没几天高某2介绍的我们两个见了一面。我不知道高某2带着张某1和她女儿侯某去太原五一广场那儿的移动公司办公楼13层的事情。我是2017年1月份第一次公安机关传唤我的时候我才知道她们过去的,我不知道她们过去干什么。张某1女儿的工作一直是我办的,我也是问了我移动公司的朋友,他们说可以办但必须等。我问了好几个人,我们之间也没有形成什么事实,所以我不想提起他们的名字。后来张某1催我催的太紧,我也没有办法,高某2说先拿个章或者什么手续把张某1安抚住,所以我就找办假证的给办理了《2015年山西省司法系统入职通知书》,通过微信转过去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给的张某1原件,《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西分公司员工报到通知单》也是通过微信转过去的,这些文件手续都是伪造的,是通过马路边上电线杆粘贴着办证的小广告的电话联系的,办理小广告的人通过快递邮寄到我这儿。给张某1女儿侯某安排到移动公司上班这事情由我一个人负责办理,高某2负责我和张某1联系沟通。我没有给高某2、张某1、侯某联系过和移动公司的人见面这件事。我和高某2商量过,想把事情办成,时间拖得过长,先拿手续稳定一下张某1,但高某2不知道是假手续。我想着把事情办成,先拿假证缓缓。9万元是我向张某1借的,高某2不在场,给9万元时,高某2过来见证。给张某1儿子、女儿办理工作费用,记不清了,我应该都是说要10几万元,通过高某2告诉张某1的。我没有安排高某2带张某1去移动公司,记不清了,时间比较长,高某2去到移动公司是否给我打电话记不清了。高某2知道我是司法系统的子弟,知道我搞工程。我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毕业的,在司法系统实习过。我和高某2处的好,我以前给别人成功办过工作的事情。我不知道高某2向张某1要了多少钱,我是在给张某1女儿办工作的过程中,才认识了张某1,时间记不清了。我没有让高某2、张某1去移动公司报道。关于手续我转给高某2时,说过是伪造的。给张某1退钱的时候,我才知道高某2扣下的钱。8、张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18日,对我进行询问过程中,我提到有和刘强、高某2通话的电话录音一事,因本人手机格式化原因,已丢失当时的录音,无法向公安机关提取有效的证据。9、辨认笔录,侦查中,张某1依法辨认照片,辨认出诈骗其58万元的高某2、刘强;陈某1依法辨认照片,辨认出诈骗其母亲张某158万元的高某2、刘强。10、张某1、高某2农行卡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交易明细,载明2012年12月26日两笔转20万元、6万元;2013年5月10日转23万元,证明张某1分三笔转给高某2的款共49万元。11、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证明,证明我系统2015年至2016年9月26日,未招录过陈某2,也未对陈某2下发过:2015年山西省司法系统入职通知书。我局无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人事专用章,人事归我局政治部管理。1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证明我单位无侯某的在职或离职员工。我单位名称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13、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章证明,原“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专用章”于2008年7月1日销毁,同时启用“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章”。附印章印模。14、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陈某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的“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检材印文与山西省教育厅提供的“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15、高某2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回单,证明2016年10月30日给张某1退还12万元;高某2提供的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回单,证明2012年12月26日收张某120万元、6万元、2013年5月10日收张某123万元的事实。16、张某1提供的:农行卡交易明细;2013年11月7日“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同意录用全民所有制工人)”、2016年5月30日陈某2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就业报到证、2015年8月21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2015年山西省司法系统入职通知书(录取性质为事业编制)”;2016年1月15日侯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分公司员工报到通知单、2014年5月5日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表;2015年8月19日刘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某190000元整,见证人高某2。17、张某1出具的谅解书,载明刘强以给我儿子、女儿找工作为由诈骗金额共计58万元,刘强积极退赔我的经济损失,故谅解刘强,望从轻处理。18、扣押发放物品清单,证明2017年1月24日侦查人员向刘强扣押46万元、陈某2的档案材料,已发还了张某1。19、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检验材料(陈某2就业报到证)上“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章”与样本材料“山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20、高某2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与张某1的电话录音、与刘强的电话录音。
二、2015年年初至10月间,被告人刘强谎称有能力给被害人井某1之女井某2解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工作为由,两次分别骗取井某118万元和8万元。期间,井某1多次联系刘强催办此事,后刘强使用伪造的《2015年北京教育系统入职通知书》等继续欺骗井某1。2017年2月11日井某1发现被骗后向平遥县公安局报案,同月22日至26日,刘强通过转账分两次退还井某1之妻李某226万元整。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井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因为女儿井某2大学毕业找工作的事情,我到处找人撒网找关系看能否给女儿找个合适的工作,大约2015年年初,我接到一个自称刘强的人的电话,称认识我当初为我女儿找工作而找到的一个中间人,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刘强说能给我女儿找到工作,于是我相信了他,我们互留了电话,互加了微信,相互认识了。刘强自称是中国司法部的警察。他给我打电话说是看到了我女儿井某2的简历和电话联系到我的,他说他父亲是山西省司法厅的干部,伯父是山西省副省长,并称他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有关系,我女儿井某2的条件也符合,但必须有他的推荐。我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需要26万元,费用的事情可以等工作办成之后给他。我便委托刘强为我女儿找工作,认识后我在网上查了查某所说的人际关系后发现还真的存在,于是我便相信了刘强。2015年大约2月份的时候,刘强打电话说“本来说好的事情办成后给钱,实在不好意思,我现在手头有点紧,能不能先打点钱”。我与他协商妥后将前期的18万打到了刘强指定的一个叫李某1的人的账户上,之后我一直催刘强,刘强以正在办,领导忙,中国青年学院延缓招生等理由敷衍我。到了大约2015年9月份底,刘强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张《2015年北京教育系统入职通知书》的图片,我收到后想看一看原件,刘强说原件不能给我,可以到太原来看,顺便玩一玩。2015年10月份初,我和妻子李某2、女儿井某2一起到了太原,当时刘强接待的我们一家人,但在太原见面时刘强并没有主动让我们看入职通知书的原件,而我由于当时女儿在现场,不想让女儿知道这件事,所以也没有要求刘强提供给我看,在太原见面时,刘强提出工作上的事情基本办成了,要求我再给他8万元人民币,这个找工作的事情就算结束了。于是我便答应了刘强。等我回到哈尔滨市后于2015年10月18日将余额8万元打到刘强指定的叫李某1的账户上,但账号与第一次打钱的账号不同。第二次打完钱后我与刘强还是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催他,问他什么时候能上班工作,刘强于2016年6月的一天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张《全国普通高等专科毕业后就业》的报到证,收到后我一直向刘强索要原件并问他什么时候去报到,刘强称到时候领上我去报到,一直拖到2016年8月份,我感觉被骗了,我就往北京市教育系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地方打电话核实,经过核实发现刘强骗了我,我开始要求刘强退还钱,但是刘强拒不返还,到了大约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刘强将我的电话拉黑了,微信也不回复。我的微信号×××,昵称jyfh,电话是185××******,刘强的微信号×××,昵称小警察,他的电话号是180××******,后来这个号联系不上,还有别的号182××××****,132××××****,156××××****,17073096888,刘强的个人微信图片我有截屏图片保存,但微信的聊天记录已经不保存的了。刘强给我发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入职通知书》、《全国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后就业报到证》的图片,没有给过我原件,图片在我手机里保存,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两次给刘强打钱的情况:第一次打钱是2015年2月5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我的账号是招商银行号,转到刘强指定的一个叫李某1的建行账户内,我分四笔转入,前三次各50000元,最后一次30000元,合计180000元人民币;第二次打钱是2015年10月18日,也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我的账户还是那个招商银行的号,仍然转到刘强指定的叫李某1的账户内.我分两笔转入,一笔50000元,一笔30000元,合计80000元。两次合计26000元人民币。以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银行流水为准。就刘强涉嫌诈骗我26万元人民币,我在2016年11月9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在起诉期间,刘强将涉嫌诈骗我的26万元人民币返还给我,判决结果,关于涉嫌诈骗的26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事法院不予支持。我妻子李某2只知道我为女儿井某2找工作的事,其他的事我没有告诉她和女儿,她们什么也不知道。我女儿井某2现在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去了刘强所说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第一点:2016年5月初,刘强电话联系告我说他有个朋友叫“大坤”,是教育部的干部,大坤这两天是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给我办手续,马上就办成了,我说行,我正好这两天去北京,那我去北京等大坤。于是隔了两天我去了北京,在教育部的门口等大坤,但是一直没有等到大坤的出现,等的过程中我电话联系刘强,刘强称大坤正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给我女儿找工作的手续盖章,盖章的人不让我等,一直等了好长时间也拿不上。刘强的微信给我发截图,截图上显示的是刘强与大坤的微信聊天,意思是办不成了,中间出现了故障,刘强说让我平静一下,我说我要见一下大坤,刘强又发他与大坤的微信聊天截图,截图显示大坤不见我,聊天的截图我可以提供,图片中的乾坤就是刘强所说的大坤,和大坤聊天的就是刘强,这次聊天的头像和第一次提供的截图的头像不一致,刘强换了头像了,聊天中所提到的鲁是指为我女儿办工作的事,是不是教育部的副部长鲁昕办的;第二点是2016年6月中旬,刘强电话联系我称我女儿井某2的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次日,我去哈尔滨人才交流中心发现我女儿的档案还在。2、被告人刘强的供述证明:我与井某1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份左右,在一次北京朋友聚会的时候,我认识了井某1,后来不知道井某1通过谁知道我在司法部门有关系,想让我给他找关系,能不能给他女儿井某2找一个合适的工作,我说可以,然后井某1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20多万元,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他给我打了20几万了。我当初是答应给井某1的女儿找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从事非教学岗位的工作。2015年2月初的一天,井某1电话联系我,在电话里说要我帮帮他的忙,他也没有关系,也给他女儿井某2找不下合适的工作,如果我有关系的话帮他办一下,需要多少钱他出,当时我便答应了。这次,我共计分两次让井某1给我亲戚李某1的交通银行卡上分别打过18万元和8万元,共计26万元给他女儿办理工作一事。2016年10月份我被平遥县公安局因涉嫌诈骗罪被网上追逃,我被追逃前一直和井某1和他老婆李某2联系,说这些日子有事,如果办不成的情况下,我会将26万元现金退还的,2017年初,我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2017年2月26日我将26万元现金分两次全部退还给了井某1的老婆。我没有通过微信给他女儿发过《2015年北京教育系统入职通知书》、《2016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报到证》,也没有给过井某1。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理当中我已经全额退还了井某1老婆李某2钱,井某1当时已确认这件事情。井某1和他老婆都是警察,他是哈尔滨人。与井某1开始接触,我告诉他家里人是司法系统的;后来井某1问我是干什么的,我告诉他我在司法系统工作。我没有告诉井某1大伯是山西省副省长。2015年9月我是否通过微信给井某1发过《2015年北京教育系统入职通知书》记不得了;2016年6月份我是否给井某1通过微信发过《全国普通高等专科毕业后就业的报到证》也记不清了;井某1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关于给他以微信的两张图片截图我看了,我不记的了。3、井某1向平遥县公安局邮寄的:刘强诈骗其26万元的情况反映、刘强通过微信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的照片、井某2报到证及2015年北京教育系统入职通知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由李某2账户转入刘强指定李某1账户的转款明细(2015年2月转款4笔,金额18万元;2015年10月转款2笔,金额8万元)。4、刘强提供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和李某2存款凭条,证明2017年2月22日由刘强账户转入李某2账户49900元,2017年2月26日由刘强存入李某2账户210100元。两笔共计260000元。5、微信账号、聊天截屏,刘强头像、联系方式等。6、2017年3月2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1274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7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461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人井某1以要求刘强返还向其索要的26万元介绍费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井某1认可刘强已将钱款退还。判决驳回井某1的诉讼请求。井某1不服提起上诉,之后井某1撤回上诉。
三、2015年5、6月份的一天,高某1为了给女儿高某4找到工作与其弟弟高某2等家人协商,高某2给其哥哥介绍说刘强能帮人找到工作,并介绍高某1与刘强电话联系。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刘强以谎称有能力给被害人高某1的女儿高某4办理山西省司法系统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113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高某1的报案及陈述证明:我2018年5月29日报案被诈骗。2015年6月份左右,我和我弟弟高某2在一起讨论我女儿工作的事情,我弟弟说他认识一个叫刘强的男子可以办工作,我弟弟就电话联系了一下,刘强说先问问,我就跟我弟弟要了刘强的联系方式,过了两个月左右,我又联系刘强,问他工作的事咋样了,刘强说有一个山西省警官学校的工作,需要18万元,我说没那么多钱,先给你13万,女儿上班以后再把剩下的钱给你,然后刘强就给我发过来一个工商银行账户(62×××12),户名是刘强,我就到重机大厂门门口的工商银行给刘强汇过去了13万。汇过去之后刘强让我等着,到2016年1月份左右,刘强给我微信发了一张照片,是我女儿的入职通知书,然后我就一直等着,直到2017年11月份我觉得不行了,就联系刘强说我不办了,让他把钱退给我,刘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现在也没有还我。刘强自称在司法厅工作,和我弟弟是朋友关系。我和刘强一直是电话联系,2017年初我要问刘强这事情,就在玉河街重机门口见了一面。请求追回我的损失13万元及精神损失。2、高某2的证言证明:我和刘强是朋友关系。2015年5月份左右家庭聚会的时候我哥高某1跟我说他女儿高某4毕业了,没有工作,问我能不能给安排个工作,正好我知道刘强正在给我的一个朋友家儿子办工作,我就给刘强打了个电话,问他能不能安排了工作,刘强就问了高某4的情况,让等两天。2015年7月份左右,刘强给高某1打电话,说山西司法警官学校有个指标,大概需要十八万左右,高某1就跟我商量了一下,决定给刘强十三万,刘强说可以,并且跟我要了高某4的身份证、毕业证等复印件,如果不够了就等到学校报到的时候再说,然后高某1就通过工商银行给刘强转过去了13万元。然后刘强一直让我等着,到2016年的时候刘强给我打电话说,录取通知书出来了,让高某4去体检身体,我和高某1就带着高某4到和大众医院去体检了身体,之后就让我等消息,之后就一直往后推,一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果,让刘强退钱他也不退。高某1和刘强没有办工作的协议只有汇款凭证。我不清楚刘强有没有办工作的能力,刘强以微信的方式给高某1发过体检和录取通知书,我就相信了,我从中没有任何好处。刘强给高某4找工作之前,没有向我借钱。3、被告人刘强的供述证明:我和高某2有经济往来。2015年8月,我先是找高某2借钱,后来收到一笔13万元。我收到钱后,高某2这才和我说。这些钱就用来给我哥的女儿高某4办理山西省司法系统的工作。当时我和高某1还不认识。我给高某4咨询过工作,也是后来在等待消息,我和一个叫王俊生的50岁左右的榆次男子咨询过高某4的工作事情。高某4入职通知书是不是我制作的我记不起来了。我是通过我的社会关系打听招聘信息。高某2帮我介绍了张某1挣了差价,我和高某2有经济纠纷,当时不认识高某1,是我向高某2借钱,高某1才给我转账的,我当时并不知道是高某1给我转账的。我收到钱后,高某2才跟我说这些钱不用还了,给高某4安排工作就行,所以没有给高某1退钱。我给高某1的女儿打听安排工作的事情,高某1和我打过电话,电话中说如果工作能办了就尽量办成,办不成就把钱退给他,我当时说尽量给他女儿办警校工作。高某1给我工商银行卡账户打过13万元,我给我的工程垫资了。我只是打听过警校的张某2人不,没有明确的说给高某4办理工作。4、汇款凭证复印件,证明高某1于2015年8月20日下午通过工商银行向户名为刘强的银行卡汇款13万元。5、2016年山西省司法系统入职通知书复印件,证明2016年1月6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姓名高某42016年山西省司法系统入职通知书。6、辨认笔录,李源滋依法辨认照片,辨认出给其女儿找工作诈骗其13万元钱的嫌疑人刘强。7、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证明,证明其政治部未发放过有关高某4《2016年山西省司法系统入职通知书》。8、高某1与刘强通话录音光盘。9、太原市公安局万某分局民警关于高某1与刘强电话录音说明及关于《2016年山西省司法系统入职通知书》情况说明,分别证明该录音由高某1提供,民警将录音刻录光盘;高某1报警时向民警提供了该入职通知书照片打印件,刘强没有将原件给高某1。10、受案登记表,证明高某1于2015年5月29日报案,被刘强以给女儿高某4办理上学为由诈骗其13万元。另外,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平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月24日17时40分,涉嫌诈骗罪网上逃犯刘强来我大队投案自首,并积极主动退赔受害人张某1,得到张某1谅解,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刘强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3、被告人刘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其身份。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他人能找到工作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强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张某1、井某1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可对刘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2、责令被告人刘强退还高某1人民币130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强提出的上诉意见是:1、原判认定刘强诈骗井某1属程序错误。2、张某1的9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一致。对于上诉人刘强所提“原判认定刘强诈骗井某1属程序错误”的上诉意见,经查,刘强称程序错误所依据的规定是适用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而本案定性为诈骗案件,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不适用经济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故对此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刘强所提“张某1的9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的上诉意见,经查,张某1的陈述以及陈某2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刘强是以花9万元想办法给陈某2办成事业编制为由,向张某1借款9万元,并在之后向张某1提供了伪造的“事业编制入职通知书”,同时,刘强、高某2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均谈到想办法给陈某2转成事业编制,综上分析,上诉人刘强是以借为名编造谎言骗取张某19万元,该9万元应认定为刘强诈骗款项,对此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给他人找工作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笑红
审判员 梁 静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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