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302民初7226号
原告:周荣,女,1980年1月20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宿城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新生,男,1972年10月20日生,住宿市宿豫区。
被告:吴长娟,女,1974年7月16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项王路5527恒佳花苑南苑1号楼1016室,现已注销。经营者: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成,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强,男,1972年4月7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周荣与被告张新生、吴长娟、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张新生、被告吴长娟、被告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成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被告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19年12月20日办理注销登记,原告变更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陈强为本案被告。第二次庭审,原告周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张新生、被告吴长娟、被告陈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荣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0000元整;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被告居间介绍,原告购买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房屋,建筑面积139.5㎡.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张新生及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该房屋以945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当天向被告张新生交付20000元定金。2019年1月30日,原告被告吴长娟带原告到宿迁市天目红枫酒店9楼交付房屋首付款500000元。后原告从物业处得知该房屋早已被法院保全查封。被告作为专业房屋买卖居间人,未尽到审慎履行义务,致使原告支付房款却无法取得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张新生辩称,被告是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业务员。原告是了解过情况后才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告损失应当向开发商嘉汇公司主张,被告张新生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吴长娟辩称,被告是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售后,只是帮着跑手续,不应承担责任。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陈强系被告吴长娟前夫。
被告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辩称,被告在履行中介服务过程中,依照中介服务要求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该套房源系嘉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在58同城发布,该套房屋是一手房屋,2019年1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后被告即带领原告与出售人嘉汇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房款是由原告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公司,被告仅收取了原告5000元中介费用,被告已经履行了该套房屋的中介服务,后续应该由房地产公司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中介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如果原告存在损失,侵权人是嘉汇公司,违约人也是嘉汇公司,与被告无关,原告应向嘉汇公司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陈强辩称,原告的款项是向嘉汇公司支付,被告未收取该费用,应由嘉汇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2019年1月下旬,原告电话联系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欲购买隆成丹郡小区房屋。因该房屋已被出售,被告张新生向其推荐嘉汇御景园房屋并带其看房。2019年1月28日,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一份,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为居间方,该合同卖方处为空白,被告张新生在经办人处签名。在该合同中约定原告以945000元价格购买嘉汇御景园4幢301室,该房为一手房,首付款为495000元,中介费为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给付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20000元定金。2019年1月30日,被告吴长娟带原告至宿迁市天目红枫酒店,原告与案外人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8日。当日原告从自己的银行卡内取款170000元,并向被告吴长娟提供的户名为刘明卓的账户转账310000元。2019年2月2日,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向原告出具中介费收据一份,载明收取原告5000元中介费用。2.嘉汇御景苑4栋301房屋于2015年11月19日被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后于2018年10月31日续查封。该房屋于2015年11月19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查封,后于2018年10月31日续查封。该房屋于2018年1月16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于2018年3月1日被宿迁市中院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于2018年6月6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查封。2019.2.13该房屋被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2019.5.20被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3.后原告从物业处得知购买房屋已被查封,2019年2月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新生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要求退钱,张新生表示正与售楼处沟通。2019年2月27日,因双方协商未果,报警处理,黄河派出所出警,被告吴长娟、张新生各在该派出所内形成询问笔录一份。4.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19年12月20日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9年6月13日,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仲裁解决争议,本院裁定驳回周荣的起诉。2020年4月9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嘉汇御景园小区物业管理处,未查询到原告在该小区更换房屋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作为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积极履行调查和告知义务,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在公安机关询问被告张新生是否清楚房屋情况时,其陈述“不清楚,只知道是开发商手里的毛坯房。”在公安机关询问房屋所有权状况时,其陈述“应该是在开发商那边,具体我不太清楚。”综合以上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合家房产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主体。因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已被注销,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故应由其经营者陈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新生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在向原告提供居间服务时,被告吴长娟与陈强系夫妻关系,且吴长娟亦在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工作,吴长娟与陈强通过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获得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的赔偿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长娟应与被告陈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比例。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500000元,实际包含宿城区广度房产中介服务部收取的5000元中介费用和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495000元。对于中介费用,被告吴长娟与被告陈强应当返还。对于购房款,原告应向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吴长娟、孙某对原告不能从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偿部分的购房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吴长娟与被告陈强对原告经强制执行仍不能从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偿部分的购房款承担15%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强、被告吴长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周荣中介费5000元;
二、被告吴长娟、被告陈强对原告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受偿的购房款承担15%的共同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陈强、被告吴长娟共同负担1781元,由原告周荣负担7019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陈强、被告吴长娟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海
人民陪审员 麻彩芳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炬葶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