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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4执376号

何瑞南、谭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瑞南;谭鹏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4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何瑞南,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谭鹏辉,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何瑞南与被执行人谭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湘0124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瑞南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鹏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16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控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鹏辉无房产。于2019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谭鹏辉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674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寅斌

审判员  喻荣杰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志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