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23执1216号
申请人:河南省金九龙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女,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带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学俊,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金九龙实业有限公司诉王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23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学俊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16548元。因王学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金九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学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31日委托代理人王琼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223执1216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学俊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延岭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马卫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天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