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381号之四
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郸城县新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马联合该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665999699R
被告:张翠芝,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翠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因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及时、有效履行,应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查询被告的财产状况,为本院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6万元范围内查询被告张翠芝的财产信息。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克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留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