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书名称}(2019)晋1024民初297号
原告:王红斌,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洪洞县广胜寺镇道觉村0562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刚,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宋安龙,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大槐树镇永一堡村030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红斌诉被告宋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斌自行提交撤诉书,因而可按撤诉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2.5元由原告王红斌承担。
审判员 左方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青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