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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22民初382号之一

蔡迎生与张海山、蔡永龙、朱得山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蔡迎生;张海山、蔡永龙、朱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2民初382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3月31日对原告蔡迎生与被告张海山、蔡永龙、朱得山身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青0122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原裁定书中第11行“原调解书”补正为“原判决书。”

审 判 员 吴兴国

二○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攀

书 记 员 南力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