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终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文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楷,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区环卫所。
法定代表人:胡先梅。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立,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局公职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文兵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局、淮安市淮阴区环卫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文兵于2020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文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文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春花
审 判 员 宋慧林
审 判 员 柏娟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浩
书 记 员 陈涵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