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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807号

吕玉明与董光辉、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玉明;董光辉;程海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807号

原告:吕玉明,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董光辉,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程海军,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吕玉明与被告董光辉、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工资417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在明珠家园为二被告打工,工期大约20天左右,工资为7770元。工作结束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2017年1月17日,被告董光辉向原告支付工资1600元,剩余6170元,并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董光辉向原告支付工资1600元,剩余6170元的事实。2017年2月份被告董光辉向原告支付2000元工资。截止2018年11月28日,二被告仍拖欠原告工资4170元尚未支付。在原告多次催要之下,被告仍不支付剩余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亦未能提供,故原告的起诉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海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晶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