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5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秦莉莉,女性,1983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辛小顺,男性,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莉莉与被执行人辛小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25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力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