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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5执1635号

秦莉莉、辛小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莉莉;辛小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5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秦莉莉,女性,1983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辛小顺,男性,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莉莉与被执行人辛小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25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力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