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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执381号之二

杜全忠、孙建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杜全忠;孙建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3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杜全忠,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孙建海,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杜全忠与孙建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特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孙建海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杜全忠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44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8月4日止)。裁定书生效后,因孙建海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杜全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财产举证通知书。2、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27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孙建海名下股份、证劵、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孙建海名下有牌号为皖K×××**别克牌、皖K×××**起亚牌、皖K×××**长城牌车辆。3、2019年2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建海名下的牌号为皖K×××**别克牌、皖K×××**起亚牌、皖K×××**长城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4、2019年2月2日,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孙建海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孙建海名下有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二里井园林处家属院502室(证号:(2010011596)的房产。5、2019年2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建海名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二里井园林处家属院502室(证号:(2010011596)的房产,该查封系轮侯查封。6、因被执行人孙建海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限制其高消费。7、2019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孙建海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联网发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天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