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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民初175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伍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初17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住所地:娄底市长青街**。负责人童迎华。被告伍军,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告伍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军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撤诉。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